樓花銷售新例即將生效 買家欠代理有待解決

《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》即將在四月份生效,這條例的誕生是經過不少有心人,包括消委會長年累月時間的爭取,終於有望實施,可謂意義重大。
購買物業是人生中最重要及金額最昂貴的消費,唯過往的銷售手法及程序未能符合大眾期望,尤其是透明度更往往令買家感到不滿。新的銷售條例除了必須列出實用面積計價外,在銷售各方面都有作出詳細的指引,包括刊登廣告、派發樓書及發出價單等等,可謂鉅細無遺,務求令過程公平公正,並會成立獨立的監管機構去執行,反映政府今次真的有心去改善問題。
不過,筆者認為在一手市場,代理的身份仍然是有欠清晰。在二手市場,大部份代理都是雙邊代理,但客戶還是有權要求代理只代表自己,亦即單邊代理。在中、小型行中,也有不少依靠優質服務,獲得業主的認同,並給予代理作獨家代理的情況。業主心裡大多明白,只依靠一間小型代理的數名同事,客源可能有限,但通過代理行之間的合作,各自代理不同的買家及業主,都可以順利售出物業。
在一手市場,發展商大都只委託少量的大型代理推銷物業,發展商在委託的文件一般都要求代理只代表業主,不能夠代表買方,在法理上代理亦只需向發展商負責,為發展商爭取最大的利益;在實務上,香港的發展商來來去去都是那十間八間,代理與發展商已建立長期合作關係,換句話說,發展商都是代理的長期大客,對發展商唯有言聽計從.勢孤力弱的買家,面對這種生態環境,滿意才是怪事。
因此,市場又衍生出另一商機,有些客戶會委託一些中、小型行,去跟受發展商委託的代理洽購物業。理論上,這類中、小型行應說是客人的單邊代理,有為保障買家權益而努力的責任。可惜,一直以來無論地產代理監管局或是政府也從未正視此問題,連一份正式委託文件也欠奉。

最近,市場上也流轉一種說法,在四月份新例生效後,發展商會在委託少數代理行時,要求代理行必須親身尋找買家,不能再經分銷代理(Sub-Agennt)。如果說法屬實,買家就連委託一個自己代理的權利也沒有,與法例希望進一步保障買家的目的背道而馳!
李峻銘 – 主席及行政總裁
世紀21奇豐物業顧問行

放盤搵盤